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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与会计监督

1998-03-06 来源:光明日报 邱元荣 丁志田 王永勤 我有话说

会计在我国曾被人们喻为“红管家”。它也被看作各主体单位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得经会计人员之手;企事业等单位是遵纪还是违法,都难逃会计人员之监察。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而今经济犯罪之多,查处之难,某些会计人员难辞其咎。

会计一松,犯罪得逞;会计一软,罪犯大胆。《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即监督各经济主体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进行财务运作。这是《会计法》的精髓——用权力制约权力。然而,令人震惊的是,云南的“烟草大王”褚时健通过会计搞账外账,惊人的“小金库”高达11亿元人民币和2500万美元。社会审计(中介)机构长期以来竟没有察觉。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我们以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会计人员属于单位所有制,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制于企事业等单位的法人意志。在内部难以实现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的监督;一些单位负责人,往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搞账外账(甚至会计人员主动参与记账外账)。此种情形,极大地遏制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导致了会计工作的依附性,助长了一些单位肆无忌惮地违犯财经法规,经济犯罪因而有隙可乘。在“烟草大王”严重经济罪案中,总会计师罗某交待,褚时健在提出私分300多万美元时,他开始也认为不妥,但褚的权力在厂里达到了顶峰,他的话就是“圣旨”,他交待的事情必须办,所以明知不对也不敢阻挡。

何以解决这个似乎老大难问题?其实也不难。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必须看到会计工作具有社会性。任何经济交往,一般都必然涉及到同一所有制不同经营方式的市场主体,或者多种所有制结构的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如果有一方未能如实、合法反映这项会计业务的真相,这笔交易被人为地割断了它本来的实际联系,那么统计到综合部门就是虚假信息,既贻误整体(政府宏观调控),又损及其他个体。所以会计工作绝不是单个企事业等单位自己的事,孤立的事。越是经营方式多样化,会计工作的社会性就愈加明朗、突出和重要。同时,还要看到:每一笔会计业务是否如实、合法操作,牵动着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和劳动者等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影响到社会分配。这就是会计监督必须社会化的基本理论出发点。因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的作用,应予充分重视。

其次,会计人员应相对独立于企业。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存在着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和劳动者等多元利益关系,财务会计处于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处理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应从根本上排斥属于多元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第三,要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现在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制度建设等工作,不管财会人事权。只有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把分散在全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在人事上实行统管统聘或委派,改革会计人员现行管理体制,才能真正贯彻落实《会计法》。所谓会计统聘,一是对财务会计实行统聘。各单位在已聘从业财务会计人员之外,可另设管理会计人员,谋划自身经营管理的效益;二是各经济主体统聘的财务会计,只能向统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或相应部门申聘,并交付聘金,不管财会人事权,应聘财会人员按协约书规定执业。只有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聘或委派,才能使他们无后顾之忧,他们才敢说真话,办实事,才能有效地通过会计业务监督各经济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有效地遏制权力进入市场,也才能顺利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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